section 36
第36節
36. 「聖而公之教會;罪得赦免;肉身復活。」這裡沒有說「信入聖而公之教會」,也沒有說「信入罪得赦免」,更沒有說「信入肉身復活」。因為如果加上介詞「入」(in),其效力將與前面幾條信條相同。然而,在那些宣告神性信仰的條款中,我們說「信入父神」、「信入祂的兒子耶穌基督」和「信入聖靈」;但在其餘的條款中,我們所談論的不是神性,而是受造物和奧秘,因此沒有加上介詞「入」。我們不說「我們信入聖而公之教會」,而是「我們相信聖而公之教會」,不是將教會視為神,而是視為歸於神的教會;我們相信「罪得赦免」;我們不說「我們信入罪得赦免」;我們相信「肉身復活」;我們不說「我們信入肉身復活」。因此,藉著這個單音節的介詞,創造主與受造物得以區分,神聖之事與屬人之事得以分離。
這就是聖靈,祂在舊約中默示了律法和先知,在新約中默示了福音書和書信。因此使徒也說:「聖經都是神所默示的,於教訓……都是有益的。」[1] 因此,在此處列舉新舊約的書卷似乎是合宜的,正如我們從教父的傳統中所學到的,這些書卷根據我們祖先的傳統,被相信是受聖靈默示的,並已傳給基督的教會。
腳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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腳註
[1] 提摩太後書三章16節